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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药品遴选制度

时间:2024-11-20 05:36:48
药品药品遴选制度(全文共956字)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五十三号令)等有关规定,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修定本制度。

1、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牵头实施,并负责遴选与制定“药品处方集”和“医院药品供应目录”。

2、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3、遴选药品必须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4、药品遴选专家组为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库成员,药品遴选采用实名投票制。

5、药品遴选专家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投票过程药品遴选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

6、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一品两规”原则,如有特殊临床需求的品种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后可遴选多个品规。

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8、遴选药品的品规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西药≤1200个品种、中成药≤300个品种)。对于目前正在使用且本年度继续入围的品种,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采取专家投票方式决定在用品种予以留用;对于采购周期内质量不稳定或性价比不高的品种剂型,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淘汰。

9、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遴选药品品种应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处方集》品种,在具体遴选时提示做好标识。

10、增加新的药品品种必须按《新药引进制度》执行。

11、药剂科对专科申请新药进行初审,并提供药品基药、医保等情况,供应商必须提供申请药品生产厂家证照及证明产品质量、价格的有关资料、委托授权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

12、药剂科负责汇总临床申请,汇总表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审议,审议结果在医院公示栏按规定进行公示。

13、满足临床用药,在确定入选品种时,按票数高低决定备选品种。

14、药品遴选结果予以院公示栏公示。

15、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疗效不确切,细菌耐药、滥用等的情况,应及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进行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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