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现有耕地18.31亿亩
比上年度净减少542.4万亩,全国人均耕地降为1.4亩;
“十五”期间全国耕地净减少9240万亩
最近,国土资源部完成了全国2005年度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逐级汇总(未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比上年度净减少542.4万亩,全国人均耕地由上年的1.41亩降为1.4亩。
2005年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建设占用318.2万亩,其中当年建设占用208.1万亩,灾毁耕地80.2万亩,生态退耕585.5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8.5万亩,4项共减少耕地1002.4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60万亩。
数据显示,2005年当年新增建设用地427.4万亩比上年增加6%。2005年,东、中、西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分别为242.4万亩、57.2万亩、127.8万亩,各占当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的57%、13%和30%。“十五”期间,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加之农业结构调整频繁,全国耕地面积净减少9240万亩,由2000年10月底的19.24亿亩减至2005年10月底的18.31亿亩,年均净减少耕地1848万亩。这是国土资源部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报告公布的最新数据。
该报告显示,这5年间,我国建设占用耕地1641万亩,灾毁耕地381万亩,生态退耕8065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1293万亩,共计减
少耕地11380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140万亩。全国耕地面积年均净减少1848万亩。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十五”期间,全国共新增建设用地3285万亩年均新增建设用地657万亩。其中,新增独立工矿用地1315万亩新增城镇建设用地618万亩新增交通用地546万亩,新增村庄用地477万亩,新增特殊用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等329万亩。
国土资源部分析人士指出,“十五”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加快的五年。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总的来看,“十五”时期我国土地利用变化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加快,投资规模逐年加大,各项建设用地需求量大,建设占用相当数量的耕地。二是生态退耕数量大,是耕地面积减少较多的主要因素。从各年度的情况看,“十五”初期,特别是2002年和2003年,不少地区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占土地、乱占耕地的势头,两年年均新增建设用地682万亩。2004年以来,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基本刹住了盲目设立开发区、大量圈占土地之风,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的势头。2004年和2005年年均新增建设用地415万亩,比前两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让我们面对挑战
——评最新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2005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最具冲击力的数字,无疑是“18.31亿亩”。这个数字意味着中国今天的人均耕地只剩下1.4亩(9年前这个数
字是1.59亩);意味着10年间,中国耕地减少了1.2亿亩;意味着“十一五”期间全国要保证1.2亿公顷(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我们只有3000万亩可减耕地的余地。
“我们的耕地已经退到了危急时刻,不能再退了!”一位长期关注土地问题的老同志大声疾呼。耕地过快减少,无疑已成为我们今天面临的严峻挑战。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未来5年的耕地保有量已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最高决策层的深谋远虑与普通民众的真切期盼不谋而合,值得期待的是全社会怎样为保护耕地付出艰苦不懈的努力。
有人一直固执地认为,耕地的锐减是发展不可避免的代价。问题不是耕地能不能减少(要建设,我们就不得不减少一些耕地),而是该不该减、该减多少以及该减多快的问题。盲目建设、滥上项目,违规圈地、贪大求全,突破规划、乱占耕地……这些过去人们司空见惯的所谓“发展”行径,吃掉了多少不该吃掉的宝贵耕地,我们已无从精确计数,但可以想见其情其状是相当惊人的。再者,对于耕地减少的大头——退耕还林,我们恐怕也要控制好节奏。毕竟,那是成百上千万亩的耕地,不容有半点盲目性。有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生态退耕面积比前四年年均生态退耕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去年耕地大面积减少的势头有所减缓。退耕还林对于保护生态是必要的,但退多少、退多快,是需要科学确定的。可以说,“十一五”期间,要保住18亿亩耕地,在严格管理、加大耕地保护和耕地补充力度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每年生态退耕量,是一个具有关键意义的因素。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发展仍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会小;加上灾毁、退耕等因素的影响,
土地管理尤其是保护耕地工作面临的压力将会非常大。但保有稳定并且充足的耕地数量,是我们整个社会包括经济运行的重大安全保障。18亿亩是我们未来5年必须坚定不移守护的“红线”。面对耕地减少的不可承受之痛,我们必须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除此之外,有何选择?
第二篇:第三节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a4第三节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为保持土地利用调查资料的现势性而进行的土地所有权属、位置、数量的变更调查。 技术方法与前述方法一致。
1.资料准备
这时候要准备的主要资料包括:
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图、各种文件资料; 近期的航空摄影像片、正射像片等;
初始和日常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资料;
土地复垦资料、土地开发资料、土地征用资料和土地整理资料等
2.变更调查的技术流程。
摄影测量技术、gis技术、gps动态定位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土地管理技术增添了新的技术手段。gps动态定位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了gps辅助航空摄影测量技术的出现和发展。 借用已有的gis平台和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开发和建立土地信息方面的关系系统不
第四章 土地等级调查概述
第一节概述
1.土地的质量与性状
土地质量总是与土地用途相关联的,其适宜的用途受土地本身的性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
土地性状据。土地评价,如土地开发和利用的评价、土地生产潜力的评价、土地等级的评价,都必须以土地性状为基础。
土地性状指标,通常是土地的一些可度量或可测定的属性。总地来看,土地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包括土壤、地形、地貌 ……此处隐藏6982个字……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4)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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