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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时间:2024-12-08 14:25:01
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全文共7128字)

第一篇:遗产继承

财产与遗产的继承

国贸0802学号0508109202朱燕娥

说婚姻是散文,是因为走进婚姻,你会发现,结婚很可能并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不像诗歌永远澎湃着激情,不像小说常常趣味横生。走进婚姻,意味着告别了一个人的世界,建立起两个人的王国。可并不是每两个人的美好王国都会一年四季春暖花开,难免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山坡,阻止彼此的共进!

彼此不再爱是,就会有各种矛盾的产生,财产问题随之出现!接下来,就让我应用老师所教的法律知识班门弄斧一番,做些婚姻继承的案例分析,以为将来的婚姻做些铺垫吧!

就离婚方面财产分割继承。

随着我国婚姻法律的日益完善与和谐发展,各种曾经难以解答的婚姻问题渐渐明朗。维护了各个婚姻破碎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例:离婚案一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经过柯老师的婚姻继承法,我们可知这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该先分析产,后分割财产,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例:离婚案二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14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2014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更多请关注wwW.)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4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14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结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分析,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权同意。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离婚案三

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计算。本案中,大阳牌摩托车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此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处理时,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如果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出擅自处分者赔偿。因此被告李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摩托车一辆,企图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摩托车 ……此处隐藏2026个字……第三篇:遗产继承代理词

遗产继承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爱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胡爱英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切实的考虑。

一、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1“协议书”(2014年5月17日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无效协议书。

被继承人周庆贺的死亡时间是2014年11月30日,而本协议是在2014年5月17日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胡爱英与四被告签订的放弃继承周庆贺房产的协议是在周庆贺死亡前年作出的,胡爱英在尚没有在继承权时处分(表示放弃)继承权,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书应当是无效协议。

二、四被告的第一组证据:证据2:收条(2014年5月17日胡爱英收到30000元的收条)证据力有重大瑕疵,且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首先,此收条形式上不合法。

1、收条是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周凯代为起草,周凯是该继承的直 1

接利害关系人,在代写收条时应当回避。2、从四被告提供的签收条视频中可知,胡爱英签收条时只有几个被告在场,显示不出房间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且房间昏暗。胡爱英系1953年生,没有读过书,不识字(收条上明确显示胡爱英不会写字),再加上年事已高,所以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在不知道周凯所写收条的内容的情况下签字摁手印。

其次,收条内容与二七区人民法院第(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符。

周庆贺自述此30000元是其四个女儿(本案被告)支付给胡爱英的养老金,与收条上显示的“房屋转让金”相矛盾,被告对同一份证据在不同的案件中作出不同的自述,存在信用瑕疵。

综上所述,收条不宜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四被告的第五组证据:证据1:遗嘱,不符合《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是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只有五种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此遗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的签字笔迹不同,应该属于代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遗嘱代书人不明,又无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四、关于被继承人周庆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

1、上述费用是被继承人四女儿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被继承人周庆贺的女儿为父亲支付治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儿女应尽的孝道。

2、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全部的费用是其代垫的

相关医疗费、丧葬费的发票、收据在谁的手中并不能证明费用就是由谁支付的,现实生活中在支付完毕拿到票据后,票据还可能由于很多原因流转的其他人手里,所以 “票据在谁的手中”不是“由谁支付的费用”的充分条件,这样的推理是不合法律逻辑的。

3、胡爱英支付能力有限,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

胡爱英系1953年生,年事已高,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而被继承人周庆贺有固定的退休金,且其四女儿都以成年且成家,从经济条件上来说理应多承担上述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胡爱英与被继承人周庆贺1999年10月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相互扶持度过了11年的晚年生活,对于老年人再婚,作为儿女应当更多支持,给老人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现在被继承人周庆贺去世,胡爱英作为其合法夫妻应当相应继承被继承人周庆贺的遗产,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朱军 律师

郭焕永律师

2014年 4月26日

第四篇: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遗产放弃继承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系 房产一套。位于济南市历下区 的子女,父母已逝,留下遗产 号,建筑面积 ㎡。

二.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自愿支付给乙方人民 币 元整,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同时父亲

的后事由甲方负责处理包括购买墓地等事项,乙方不再负担费用。 乙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 1.于 年 月 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

2.过户手续全部办妥后 5 日内, 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余额

五.在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 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分别 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第五篇:遗产继承的分割原则

遗产继承的分割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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